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液氨储罐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23.12.29
信息摘要:

液氨储罐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,与下列场所、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: 

  1.居民区、商业中心、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; 

  2.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体育场等公共设施; 

  3.供水水源、水厂及水源保护区;

  4.车站、码头(按照国家规定、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)、机场、公路、铁路、水路交通干线、地铁风亭及出入口;

  5.基本农田保护区、畜牧区、渔业水域和种子、种畜、水产苗种生产基地; 

  6.河流、湖泊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; 

  7.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;

  8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。

 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、软地基、湿陷性黄土、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、雷暴、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,避免建在断层、滑坡、泥石流、地下溶洞、采矿陷落区界内、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、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专业的文档类资源,文库一网打尽地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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